产品相关纠纷诉讼管辖权声明
为明确我公司出产产品相关纠纷的诉讼管辖事宜,规范纠纷解决流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特发布本声明,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出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相关的全部民事纠纷。
一、管辖约定:凡因我公司出产的产品引发的任何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产品销售、产品使用、产品侵权、合同履行等相关争议,无论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其他民事纠纷,均一致约定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公司基于自身经营管理及纠纷高效解决的需要,明确约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前述所有纠纷,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特别说明:1. 本声明所指“我公司住所地”,以我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准(具体地址:_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_);2. 任何与我公司产品相关的纠纷,各方均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向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向其他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3. 本声明效力及于所有购买、使用我公司产品的单位、个人,以及与我公司就产品相关事宜存在合作关系的各方主体,各方均应自觉遵守本管辖约定。
四、补充说明:若各方就产品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与本声明不一致的,以本声明为准;本声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特此声明!
声明人(公司全称):_日照市科州机电有限公司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91371102567720439T_
公司住所地:__山东省日照市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李政__
日期:__2018__年_1_月__1_日